5.4 电缆保护管敷设


5.4.1 电缆保护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,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采用穿管方式抑制对控制电缆的电气干扰时,应采用钢管;
    2 交流单芯电缆以单根穿管时,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。
5.4.2 暴露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钢管,并应采取涂漆、镀锌或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要求的防腐处理;
    2 需要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,可采用阻燃型塑料管。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有耐冲击的使用场所,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,且宜采用可挠性的塑料管。
5.4.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匀夯实时满足抗弯矩条件确定;在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动频发地区时,管路纵向连接应采用可挠式管接头。
5.4.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。除发电厂、变电站等重要性场所外,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动机所有回路,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;
    2 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.5倍,排管的管孔内径不宜小于75mm。
5.4.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,宜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每根电缆保护管的弯头不宜超过3个,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;
    2 地下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.5m,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.3m;
    3 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。
5.4.6 使用排管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管孔数量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;
    2 导体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;
    3 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.5m;
    4 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,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.2%;
    5 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;
    6 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。
5.4.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工作井:
    1 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。电缆穿管敷设时,允许最大管长的计算方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;
    2 电缆分支、接头处;
    3 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;
    4 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。

条文说明
5.4 电缆保护管敷设
5.4.3 系原条文5.4.3保留条文。
    地中电缆保护管的耐受压力,除了覆盖土层的重量,在可能有汽车通行的地方(有的现虽无道路但并不能断定没有载重车经过)还需计入其影响。日本《地中送电规程》JEAC 6021-2000也如此规定,还给出有关计算数据:土层的单位体积重量为16kN/m³~18kN/m³(不含水分)或20kN/m³(含水分);路面交通荷重(埋深不超过3m时,计入车辆急刹车时冲击力)为12kN/m㎡~35.5kN/m㎡(相应埋深由3m至1m变化)。其载重车总重按220kN或250kN,后轮重2×47.5kN或2×50kN,依55°分布角推算出均布荷载。
    电缆保护管可使用钢管、塑料管、玻纤增强塑料(FRP)管等,由于FRP管强度较高,不像塑料管需以混凝土加固,可纵长以适当间距设置管枕来直接埋土敷设。现对管枕的允许最大间距示明确定原则,是基于实践的安全性考虑。它与日本同类应用FPR管的技术要求一样。
5.4.5 系原条文5.4.5修改条文。
    根据设计和现场施工实践,电缆保护管弯头一般不会超过3个,当电缆路径复杂需要3个以上弯头时,可采用两段保护管。
    将原条文第2款中与铁路交叉时保护管埋深合并至本标准第5.3.6条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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